ChainCatcher 消息,上海税务局公众号已删除提及“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章,原因未知。该文章发布于数天前,但在 1 月 7 日上午被广泛传播。
被删除的文章指出,根据《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TaxDAO 创始人、原比特大陆税务总监 Calix 指出,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发布的时候是用在游戏币,但在现在实际执行情况是已经将该条扩大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过税收监管上目前针对比特币等转让所得的涉税问题,还未出台专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