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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平人民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孙冠军与司法警察大队法警魏禹征携手合作,撰写了一篇题为《虚拟货币交易的效力》的权威文章,该文章一经发布,便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文章深入剖析了虚拟货币交易效力的核心问题,并明确提出,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迅猛发展,我国亟需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确保虚拟货币交易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简介

孙冠军男,1970年2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太平人民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1994年考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平湖人民法庭副庭长、民事庭副庭长、刑事庭副庭长、奢岭人民法庭庭长、太平人民法庭庭长,一直工作在审判工作第一线,曾荣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能手等荣誉,具有较为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

魏禹征,男,2000年10月生,毕业于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6月考入双阳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现于太平人民法庭协助工作。

两位作者均为司法机关一线工作人员。
据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打击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件总量为428件,相较于2022年下降了88.9%。然而,涉案金额却急剧上升至4307.19亿元人民币,约为2022年的12.36倍。
在2024年上半年,国内侦破的虚拟货币案件中,洗钱案件占据了主要比例。以江西兴国警方侦破的一起虚拟货币洗钱案为例,凸显了此类犯罪活动的严重性。此外,蓝天格锐案虽已爆雷7年,但仍遗留有6.1万枚比特币待追回,进一步凸显了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2023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于2024年6月12日发布,其中特别指出了利用“虚拟币”进行跨境转移资产的潜在风险。
回顾近三年来上海检察发布的白皮书,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始终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且此类黑灰产业已逐步形成规模化产业链条。通过虚拟货币进行变相换汇、资金支付结算,从而实现跨境转移资产的目的,已成为全国各地司法机关持续关注的重点问题。
乌审旗人民法院今年以来,已审结涉及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案件共计49件,涉及75人。同时,该院还严厉打击了以民间投融资中介、股权众筹、虚拟货币等为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这一系列数据表明,涉及虚拟货币的司法案件数量众多,且犯罪类型多样,涉案金额巨大。
然而,虚拟货币的交易效力在法律和学术界仍存在诸多争议,导致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难以严格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在此背景下,司法界人士与法学界专家学者共同呼吁,我国应加速健全并优化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旨在有效应对数字经济时代迅猛发展过程中,对虚拟货币交易法律效力等核心议题所提出的紧迫需求与挑战。

一、虚拟货币定义

虚拟货币作为新兴的交易媒介与投资工具,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逐渐崭露头角。它被赋予了互联网币、数字货币等多种称呼,是在 “互联网社会形态” 下应运而生的产物。
人们基于共同的需求成立或参与社区,形成共同的信用价值观,在此基础上虚拟货币得以诞生。比特币、泰达币等知名虚拟货币种类,在市场上备受关注。它们的出现,为人们的交易和投资提供了新的选择。

属性特点及与传统货币差异

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从职能上看,虚拟货币并不具备传统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及世界货币等全部职能。
然而,在特定的虚拟环境中,它却能发挥等价物的作用,用于购买虚拟商品或服务,甚至在一些平台上还可以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
与传统货币相比,虚拟货币的发行机制也截然不同。传统货币由中央银行负责发行和管理,其数量和价值由政府决定。而虚拟货币则是通过加密技术产生并管理,其发行数量和价值取决于市场供需关系和算法规则。
例如,比特币通过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产生,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具有匿名性。
在价值稳定性方面,传统货币通常由政府背书,具有相对稳定的价值,尽管存在通货膨胀和汇率波动等因素。而虚拟货币的价值受到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虚拟货币市场容易受到投机情绪和市场操纵的影响,增加了投资和使用风险。
此外,虚拟货币在交易透明度、可接受度和安全性等方面也与传统货币有所不同。虚拟货币交易基于区块链技术,交易信息被公开记录在区块链上,实现了交易的公开透明,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和验证交易的有效性。但虚拟货币也存在被黑客攻击、私钥丢失和交易平台风险等问题,需要用户加强个人信息和资产的保护。而传统货币的安全性主要依赖于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安全措施,如密码保护、防伪技术和法律保护。
综上,虚拟货币在特定领域展现出了其独特的优势,然而,相较于传统货币而言,两者间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但是,关于虚拟货币的使用与投资在法律层面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效力差异,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界定,这一现状无疑给一线的法治工作者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并在学术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与探讨。

二、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之争议

政策法规明确否定态度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于 2013 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仅涉及比特币,不涉及其他虚拟货币。
2017 年 9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
2021 年 9 月 1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次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些政策法规明确表明了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持否定态度,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不受货币法律保护。

学术界的不同声音

在学术界,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存在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不宜一概而论地将其认定为非法。
学者指出,虚拟货币的数据属性只是载体,财产属性是其本质,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可以在特定环境中作为等价物进行交换,因此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有学者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去中心化的交易,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价值。同时,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的应用场景将更加广泛,其法律地位也亟待明确。
然而,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危害,如果放任其发展,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虚拟货币交易具有较高的匿名性,容易成为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诈骗等非法活动的工具。
由于缺乏中心化的监管机制,虚拟货币交易的追踪和控制变得极为困难,特别是在匿名网络中进行的交易,执法机构几乎无法追查到实际的交易主体。因此,应严格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打击。

三、虚拟货币交易合同的效力判定

法律规定与民法典一致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与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契合。
公序良俗作为法律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虚拟货币交易因其潜在的风险和对金融秩序的影响,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从而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支撑合同无效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有众多案例支持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无效的观点。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十六批指导案例第 199 号案例中,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判定合同无效。
该案例中,虚拟货币数额巨大且用于投资理财,具备融资性质,从合法性上否定了合同效力。当事人要求将虚拟货币转换为美元市价再转换为人民币,相当于变相兑付虚拟货币,法院自然不能支持。
此外,在胡兴瑞诉王刚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国家发布明确禁止 “挖矿” 活动的监管政策后,当事人签订的比特币 “矿机” 买卖合同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
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挖矿” 活动产出的 “成果” 不是法定货币,也没有实际的价值支撑,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在明德融公司诉明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矿机” 买卖表面呈现一般买卖交易形式,但根据签订合同的背景及合同履行情况判断,订立 “矿机” 买卖合同的目的实际是为从事计算机虚拟货币的 “挖矿” 活动,属于投资虚拟货币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卖方应向买方返还货款。
还有谢某某诉成都小蜜蜂算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提供服务等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投资风险及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
丰复久信公司诉中研智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签订代为 “挖矿” 协议,因通过专用 “矿机” 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 “挖矿” 活动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此协议被认定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仲某某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对公序良俗之违反,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但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这些案例充分表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在多种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在法律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四、监管困境

法律监管的滞后与不确定性

虚拟货币交易存在通过 “翻墙”“暗网” 等非法手段进行的风险,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也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极大的法律风险。由于目前法律监管的滞后性,对于这些非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有限,导致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存在一定的混乱。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点,使得交易双方在履行合同时面临较大的履约风险。例如,在交易过程中,因交易对手身份无法确定,双方之间的信任难以建立。同时,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可能导致一方在交易过程中突然改变主意,从而使交易无法达成。
此外,虚拟货币的不可逆性也给交易双方带来了困扰。一旦交易完成,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将很难通过传统途径追回资金。这是因为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被存储在区块链上,难以篡改,但也正因如此,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非法活动工具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使其容易成为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诈骗等非法活动的工具。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温信祥表示,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使之更易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洗钱工具。
在 “币圈”,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活动屡见不鲜。例如,安徽省淮北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曾对一起以虚拟货币为包装的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公开宣判,79 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获刑。
这个犯罪团伙往往 “盯上” 有经济实力的客户,通过直播间、微信群交流,鼓吹虚拟货币产品的升值空间,诱导客户持续加大投资,最后操控虚拟货币断崖式下跌,骗取被害人财物。
由于缺乏中心化的监管机制,虚拟货币交易的追踪和控制变得极为困难,特别是在匿名网络(如暗网)中进行的交易,执法机构几乎无法追查到实际的交易主体。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匿名、难追查、无国界等特征,也成了犯罪分子理想的洗钱途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曾公布过一起虚拟货币洗钱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枝在前夫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潜逃境外后,将赃款“洗”成比特币,供陈某波在境外挥霍,金额达 90 多万元。

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往往被判定为合同无效,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金融管理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纠纷,往往判决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但具体操作中却面临诸多难题。
首先,虚拟货币价值难以衡量。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较大,不同交易平台存在价差,选择合适的评估标准至关重要。同时,如何防止评估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和数据操纵,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可信,亦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挑战。
其次,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如何恢复原状也是一个难题。虚拟货币的不可逆性使得一旦交易完成,很难通过传统途径恢复原状。
在资金分配与归属的明确与复杂性方面,应合理分配变现所得,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涉及法律、经济与社会多方面考量,其复杂性不容小觑。
此外,虚拟货币具有跨境流动的特性,使得其交易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处理涉及虚拟货币的跨境交易纠纷时,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协调各方利益,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写在最后

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是确保市场健康运行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一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直接关联到参与者的核心利益及整个数字经济生态的稳健前行。

鉴于数字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虚拟货币交易作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市场力量,其规范与发展对于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加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为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实践提供坚实法律支撑的必要举措。

当前,虚拟货币交易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已刻不容缓。我们呼吁相关部门能够敏锐捕捉社会关切,迅速行动,制定出既符合实际又具前瞻性的政策措施,以携手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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